成人高等教育招生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位〔 2019〕 20 号)文件精神及辽宁省“从 2020 年开始不再组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 ”(辽学位办〔 2019〕 8 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
一、 学位评定委员会
参照《沈阳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应条款执行。
二、 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1.政治标准
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 业余、 函授) 、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标准
(1)成人(业余、函授)
①高起本学生外语课程修满 180 学时, 专升本学生外语课程修满 90 学时, 外语考试合格。
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通过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2)自学考试
①通过外语课程考试;符合免考相关规定,免考科目为外语。
②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完成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通过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3.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过拘留、拘役及判刑者;
(3)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4)经上级学位办公室审定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者;
(5)成人本科作过留(降)级及结业(不包括休学)者;
(6)所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审核者。
4.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1)提交的学位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在毕业论文中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3)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
三、学位课程考试
1.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
2.外省的考生,可参加所在省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或参加沈阳大学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
3.成人(业余、函授)、自学考试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4.对于考试严重违纪与作弊者,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下次考试停考一次。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应届成人(业余、函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必须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的授予申请,并填写《沈
阳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 。
2.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分别核对成人(业余、函授)、自学考试申请学位毕业生的各项信息,做到准确无误,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供全部申请者的毕业信息、学位考试成绩、照片、录取名册和毕业鉴定材料。
3.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沈阳大学关于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初步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申请名单,并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进一步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并将结果通知继续教育学院。对超过期限的申请者,校学位委员会不接受申请。对于最终通过审查的申请者, 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成人(业余、函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须单独编号。
5.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规定, 实行成人(业余、函授)、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电子注册制度,注册工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成人(业余、函授)、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的决议;
(2)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3)学士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库。
6.各项工作受理时间
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工作职能部门受理成人(业余、函授)、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报名工作的时间为 3 月份和 9 月份;
学位课程考试设在 5 月份和 11 月份进行;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公布时间为 6 月份和 12 月份;
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为毕业前 1—2 个月;
学校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学士学位证书注册工作,时间为学校授予学位证后一个月之内。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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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沈阳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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