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招生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三条 如遇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政策调整,按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当年政策执行。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在规定学习(学制)年限内修读课程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在中(含70分)以上。
(四)成人高等教育按规定完成各科学习,学位课程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
(五)在读期问参加由大连工业大学组织的学位外语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六)非艺术类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425分、艺术类专业辽宁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合格、已获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可向学校申请免考大连工业大学组织的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提供相关证明。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学习期间有考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有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第六条 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
(一)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须在办理毕业手续后一年内)向学院正式提出学位申请,并由本人填写《大连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三)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严格审查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提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四)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授予条件和相关审查材料,汇总后报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五)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建议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的审查复核情况,解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经全体委员讨论形成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六)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及时向全校公布评定结果,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负责做好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和存档登记工作。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不子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批准,依法撒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行为获得学士学位的;
(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于2021年6月2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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