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招生
(2019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经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大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申请者的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爱祖国,爱人民,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认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2.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所有内容,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学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0分。
4.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外语)考试,或辽宁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外省学生可参加所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考试语种应与本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第四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审核未准予毕业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不当言论或行为受过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未全部达到70分者。
5.在校学习期间,学业水平测试未通过者。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1.符合第三条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毕业前三个月内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提出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对拟授子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审核其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学位课程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行政处分等相关资料。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3.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讨论、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视为有效。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决议。
4.将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及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校内公开后,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学校档案馆留存。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大连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标示培养类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5.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工作中出现的异议。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只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本细则从2020级本科生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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